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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2-18 】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加强和完善学院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防控决策风险,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凡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学校发展规划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2、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3、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4、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6、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绩效分配、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学院科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学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处级后备干部人选推荐、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推荐。

2、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3、研究讨论决定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4、研究讨论决定新进教师录用、教师公派出国出境培训和访问(一个月以上)、重要外聘专家学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等重要人事事项。

5、学校党代会、教代会代表和委员的推荐,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推荐。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对学院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学院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讨论学院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增学位点、重点实验室等的申报,以及招生工作等的申报。

2、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3、竞争性项目申报的推荐。

4、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会议和庆典活动。

5、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院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学院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3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2、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1万元及以下由院长书记审定;1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学院研究决定前应广泛征求拟选拔人员所在单位教职工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应由学术、学位、教学委员会审议、咨询的重大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专业委员会审议、咨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议题应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学院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院其他职能科室和系所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学院有关决策会议。

第十二条学院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学院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学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学院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院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班子各成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学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学院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学院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