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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2-18 】 点击数:

一、印章的使用

学院印章是学院职权的合法代表,主要使用在学院对外出示的证明、证书、合同、公文(函)等文书上。使用细则如下:

1.以学院名义发出的红头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2.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种协议,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重大协议须咨询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后方可用印;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证书、证明书等证件(含复印件),经负责部门审核后,方可用印。学生的各种证件需附学生名册备查;

4.各部门向学校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统计表等,由部门办理,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5.以学院名义聘用各类人员,使用学院印章须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院长、书记后方可用印;

6.空白纸张、证件、表格、证书不能加盖学院印章;

7.学生需要批量使用印章,须提前预约党政办公室,统一盖章;

8.使用印章必须登记。

二、印章的管理

1.“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中共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各部门的印章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2.学院各部门领导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和保密意识的人员作为本部门的监印人,专人负责管理本部门印章。

3.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齐年盖月。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4.各部门使用印章需有登记,以备查考。

5.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如需大批量用印,使用部门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子上,监印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6.“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中共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限定在党政办公室内使用,严禁携带外出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外使用的,使用部门须填写《艺术学院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见附件),并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借用人携带,办理后要及时返回,不得在外过夜。

三、附则

1.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艺术学院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

经办人填写

申请部门


外出使用

印章类别

□“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印章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印章

外出用印事由


用印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起

至 年 月 日 时止。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艺术学院用印登记表

序号

用印日期

用印部门

用印文件名称、事由(数量)

用印人签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