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区:
为促进学生创先争优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将开展2023-2024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处长、分管资助工作副处长、各学院(校区)分管副书记、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各学院(校区)资助工作联系人、学院(校区)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校本科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
院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分管副书记、全体专职辅导员及各年级一名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各单位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校区)于9月23日18:00前将院级评审委员会名单发送至qkdzz@qust.edu.cn
二、参评对象
本科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入学时间超过6年需学院(校区)提交情况说明。
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2023-2024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含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2023-2024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5%(含15%),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在参评学年表现非常突出的,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院(校区)审核后加盖行政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评选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校区)提出申请,并递交纸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校区)收集学生的申报材料并审核学生基本信息,院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需召开奖学金评审答辩对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3. 院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推荐名单在学院(校区)范围内进行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附件5、附件6上报学生资助中心。(注意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隐私。)
4.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校级奖学金评审委会员对各学院(校区)推荐名单进行评定,按照1:1.1的比例差额评审,提出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评审。
5.省级评审中,本科国家奖学金会根据学校推荐意见和申请学生综合表现情况,按照1:1.1的比例差额评审,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五、材料提交时间及要求
材料提交时间:9月30日14:00前。
电子版材料提交:将附件5-7以学院(校区)为单位发送至邮箱(qkdzz@qust.edu.cn)。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校区)要通过网络、年级会、班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详细了解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项政策和评选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2、各学院(校区)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要求,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奖助对象的评审工作。
3、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类奖学金,但获得上述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4、各学院(校区)要加强获奖学生的宣传和表彰工作,发挥获奖学生的先进性和引领示范作用,培养受助学生感恩、责任和服务意识,带领更多的学生自信、自强、自立,为优良的学风和校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学生资助中心
2024年9月23日